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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1 17:33:27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12-30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结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建设局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开展后续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省级的相关考核要求,今年省对于丽水市的定额用水计划管理有以下考核目标:

1.《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文件要求,2019年底前设市城市全面推行,2020年底前全省全面推行。各地现执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单位,要加快调整为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并严格按本通知和国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实施。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5号)文件要求,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公共供水的非居民单位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2.《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住建部1号令)

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

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1〕3号)

5.《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执行范围。

适用范围为: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执行的有关期限

1.定额用水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下达、年度考核。

2.基础调整系数暂定1.1,当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市区供水能力不足时,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按小于1.0的系数确定,具体分行业系数及核定方法,在应急情况下另行制定。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用水量下达与考核、用水量调整、征收与复核、附则。

(一)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权利义务。

(二)用水量下达与考核。明确用水量下达方式、考核周期和调整系数情况。

1.定额用水计划量下达采用定额方式或计划方式。

2.定额用水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下达、年度考核。

3.基础调整系数暂定1.1,当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市区供水能力不足时,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按小于1.0的系数确定,具体分行业系数及核定方法,在应急情况下另行制定。一般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的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2。

(三)用水量调整。明确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程序。

(四)征收与复核。明确征收标准。

1.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用水量的,超出部分除按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为最大用水量水表相对应的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2.考核的用水户根据《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标准征收。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如遇因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定额用水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减免情形,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市建设局提出减免申请,由市建设局审定。

(五)附则。明确相关名词解释和施行时间。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建发〔2021〕75号)自《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新旧政策对比,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1.新文件(一)文件依据中删除《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里在我局出台原文件之后,于2021年11月1日印发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1〕3号废止文件中包含了序号31的《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此后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收费目录已不在财政收费清单目录中。)

2.新文件(二)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有不明确的对象,在此重新明确。)

3.新文件(三)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局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分步、分批对用水户开展定额用水的核定、调整,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市建设局的权利根据《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中“五、部门职责”原文表述摘录。)

4.新文件(三)第二款修改为“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市建设局,按要求每月提供用水户准确的实际用水量、抄表日期等数据,及时提供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以及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并负责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供水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中“五、部门职责”原文表述进行补充完善。)

5.原文件第三条最后条款关于发改、水利等其他各部门职责内容全部删除。(发改、水利等其他各部门涉及的节水相关工作职责已在我市《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5号)等相关文件中已明确,在本细则中不需重申定义,故在此做了修改。)

6.新文件(八)第一款修改为“基础调整系数暂定为1.1,……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2。”(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7.新文件(八)第二款的调增系数中第一点修改为“荣获“水效领跑者”等国家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自命名文件印发次月起增减系数 0.2;获得省市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自命名文件印发次月起增减系数 0.1;”(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有效期内的起止执行时间进行明确,在此进行修改优化。)

8.新文件(八)第二款的调增系数中第三点修改为“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 0.1;2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 0.2;”(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9.新文件增加(九)“首次纳入非居民定额管理的用水户,按本细则(七)或(八)执行,次年开始继续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同一用水户可沿用上一年度用水额度计划。”(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10.新文件(十一)第一款修改为“用水户提出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或用水核定额度复核申请,并附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20日。(对文字表述进行简化修改,在此进行优化。)

11.新文件(十一)第二款修改为“市建设局根据用水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或复核用水核定额度。发现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的,将否决其调整申请或撤销调整决定。”(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并对文字表述进行简化修改,在此进行优化。)

12.新文件(十二)申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须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一)《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表》;(二)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等需要增加用水核定额度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13.删去原文件第十二条“不予调整用水核定额度”内容。其余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上位法依据不充分,在此删除。)

14.删去原文件第十五条“计划方式考核的用水户,按下列标准缴纳:……”内容,其余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上位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在此删除。)

15.新文件(十四)修改为“定额用水计划考核的用水户,按下列标准缴纳:”(统一缴费标准,在此进行优化。)

16.新文件(十五)第一款内容中删除“(或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上位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此后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收费目录已不在财政收费清单目录中,在此删除。)

17.新文件(十五)第二款内容中将“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修改为“市建设局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18.新文件(十五)第三款内容中将“催缴后仍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以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用水户,由市建设局提供给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信用记录。”删除。(因《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此部分内容原上位法《丽水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面临废止处理,故在此进行优化。)

19.新文件(十六)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如遇因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定额用水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减免情形,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市建设局提出减免申请,由市建设局审定。”(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20.将原文件第十八条累进加价水费用途内容删除,其余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资金用途按照《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文件执行,本文件不再重复表述。)

21.新文件(十八)修改为“本细则所称“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省级节水型(标杆)单位、市级相关节水称号,是指达到国家、省、市级相应的评价办法或者标准要求,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级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并发文的企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居民物业服务不纳入非居民用水管理工作,故在本文中删除小区相关内容。)

22.新文件(十九)修改为“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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